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額部分是不是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12%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2013年2月,發布的《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第二十項規定,落實并完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該項規定突破了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限額不得結轉的規定。很多納稅人認為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12%的部分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一直沒有相關政策出臺。
2014年12月,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取消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與企業所得稅法保持一致。
因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12%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準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3、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4、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5、向地震災區捐款和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捐款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
6、稅法所說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30%的規定是指除可全額扣除的以外,一般性的捐贈支出可以在稅前,按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上限,據實扣除,即捐贈超過30%,也只能扣30%,沒有超過30%的則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全額扣除要由稅法特別規定,不受30%上限的限制。
7、把錢全捐了也可能交稅。如果不是屬于全額扣除的話,只能扣除30%,剩下的70%是要交稅的,也就是說,全捐了也要交稅,這是稅法規定的不合理之處吧,主要是防范避稅。
8、同一筆收入多次捐款是可以累計扣除的,不過一般得在申報納稅之前已經實際捐出,已交了稅再捐款如何退稅,目前沒有相關的規定。
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額部分是不是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所以公司會計要能夠計算好每一年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數額,不要讓其超出了,不然無法結轉、無法扣除就比較麻煩。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標準,可以通過會計學堂網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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