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小規模納稅人前的業務稅務怎么處理?
我公司在成立之初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電子和通信產品,03年時采購一批筆記本電腦,記入庫存商品85205.14,增值稅進項稅為14484.86,合計支付款項99690,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我公司將這張增值稅發票進行了認證。后為由于業務轉型不再進行銷售業務,改做通信服務業。一般納稅人資格也被取消,目前是小規模納稅人。而這批資產由于時間太久,也不知所蹤。但是我們帳面上未作處理,仍有庫存商品85205.14,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12223.86,原為因采購電腦的進項稅已被抵扣2261。現在我們想將此筆帳務處理掉,作為財產損失。但如果進項轉出的話,就會有個增值稅2261,可是我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平時無任何銷售業務,這個增值稅想交也無法交。請問這筆業務稅務上應當如何處理?
貴公司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變更為小規模時,就應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按合理的配比還原到存貨成本中。由于貴公司當時未做相應的處理,那么,目前貴公司處理這部分財產損失時,我們建議先將目前留存的進項稅做還原成本帳務處理,再做財產損失的會計處理。對于已抵過的2261元進項稅,不需要其他處理。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總局令[2005]第013號)規定,企業申報扣除各項資產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還要有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等。具體請參照扣除管理辦法中相關程序辦理。

怎樣將一般納稅人變更為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的規定,納稅人一經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問題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有關規定如下:在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悵簿設置、和會計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不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嚴重后果的;無固定經營場所等問題的,要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各地要高度重視對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工作,加強對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的監控。
另外,對已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的企業應及時停止其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轉送稽查部門檢查,并按規定處罰。
根據滬國稅征〔2005〕2號文的規定,對被列入非正常戶,被稅務機關宣布其稅務登記失效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取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一)對年應稅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偷、騙、抗稅行為;
2、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
3、未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后果的;
4、財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二)凡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1、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
2、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
3、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
4、企業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并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三)對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第一個月內首次領購專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經營需要,需再次領購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第二次發售專用發票前對其進行實地查驗,核實其是否有貨物實物,是否實際從事貨物零售業務。對未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商貿零售企業,應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四)一般納稅人發生破產、解散或終止增值稅應稅行為的。
貴單位如果符合以上要求,可以按照文件第三十三條“在辦理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填寫《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RD003),在表中簡要寫明取消理由,簽署意見后,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下達《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RD004),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同時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繳銷稅控兩卡,并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加蓋”已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專用章”進行辦理。
變更小規模納稅人前的業務稅務怎么處理?上文介紹了在變更之前,應該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按照合理的配比還原到存貨成本當中,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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