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當月認證但未申報抵扣,以后可否申報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發票認證期限延長到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但是須按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專票已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因未收到發票而當月申報增值稅時未抵扣進項,以后月份不可以再抵扣進項稅。

如何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未認證進行賬務處理
取得發票與認證抵扣間隔期內,這部分進項稅額如何入賬,目前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參照下述規定,記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認證抵扣時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規定: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填表說明
(六)本表“三、待抵扣進項稅額”部分各欄數據,分別填寫納稅人已經取得,但按稅法規定不符合抵扣條件,暫不予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
3、第24欄“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填寫本期認證相符,但因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而未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外貿企業購進供出口的貨物。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填寫本月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數據。
參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第十一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憑證)注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后,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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