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罰息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銀行罰息支出屬于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行政罰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罰息的計算?
按照全額計息的方式,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款,就算只差1分錢,都會按照當期賬單全額以萬分之五的日利計,并按月計算復利。而按照未清償部分計息,只需支付這1分錢未還清部分的利息即可,比全額計息省下不少。
持卡人如果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最低還款額,應支付所用款項從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外,還按照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滯納金。比例由人民銀行規定,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
比如持卡人當期最低還款額為1200元,而持卡人當期只還了1100元,那么需要支付(1200-1100)×5%=5元滯納金。
如持卡人在2月13日按照最低還款額還了1000元,那么按照全額計息方式,在2月25日的對賬單中循環利息為:10000元×0.05%×34天(1月10日至2月13日)+9000元×0.05%×12天(2月13日至2月25日)=170元+54元=224元。
如果持卡人還了9999元,少還了1元,按照全額計息方式,循環利息將是170.006元。
比如,持卡人每月賬單日為25日,到期還款日為下月13日,在1月10日購買了10000元的產品,那么在1月25日的對賬單中"本期應還金額"為10000元,"最低還款額"為1000元。若該持卡人在2月13日全額還款10000元,則在2月25日的對賬單中循環利息為0。
“銀行罰息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小編覺得很簡單,不知道大家覺得怎么樣吶?在工作中如果有拿不準的地方,可以直接小窗咨詢我們哦,老會計在線為大家答疑解惑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