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賬款的匯兌收益是否要在當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匯兌收益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匯兌收益,是指用記賬本位幣,按照不同的匯率報告相同數量的外幣而產生的差額。簡單地說,就是公司的外幣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在折算成本幣時造成損益。而這部分匯兌差額作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從而影響公司利潤。
國際上對于匯兌收益的會計處理方法主要有兩種:單一交易法和兩項交易法。
在單一交易法下,業務的發生和隨后的結算被視為一項完整的業務,在業務結算日才最終確認收入和支出;
在兩項交易法下,業務的發生和隨后的結算被看作是兩項業務,收入和支出在交易發生時就予以確認,因匯率升值產生的匯兌收益單獨設賬核算。
對于已實現的匯兌收益于交易日予以確認,對于未實現的匯兌收益,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在資產負債表日直接確認,另一種是將匯兌損益遞延至交易結算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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