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餐補助”與“午餐補助”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誤餐補助是企業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或企業以誤餐補助的名義按月發放給職工的補貼。誤餐補助問題是每個企業都要涉及的,但由于誤餐補助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很多財會人員沒有分清兩者的區別,這樣可能會形成錯誤的賬務處理和納稅風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不征個人所得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也就是說,對企業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根據職工實際出差天數或誤餐頓數發放給出差人員的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津貼和補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一些企業超過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發放給職工的誤餐補助或借此名目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均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借“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津貼,不屬于個人所得稅規定予以免稅的誤餐補助范圍,應該并入職工工資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誤餐補助”與“午餐補助”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上述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可見從企業所得稅角度分析,不管是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誤餐補助,還是屬于管理費用差旅費核算內容的誤餐費,只要是真實、合理的支出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誤餐補助”與“午餐補助”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符事規定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出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要并入工資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會計學堂,下期再見。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