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除提供《管理辦法》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電子數據。
(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變更的次月起按照變更后的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企業應將批準變更前全部出口貨物按變更前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變更后不得申報變更前出口貨物退(免)稅。
原執行免退稅辦法的企業,在批準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可將原計入出口庫存賬的且未申報免退稅的出口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轉內銷證明》。
原執行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應將批準變更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當期應退稅額”填報在批準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抵、退應退稅額”欄中。
企業按照變更前退(免)稅辦法已申報但在批準變更前未審核辦理的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按照原退(免)稅辦法單獨審核、審批辦理。對原執行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已按免抵退稅辦法申報的退(免)稅應全部按規定審核通過后,一次性審批辦理退(免)稅。
退(免)稅辦法由免抵退稅變更為免退稅的,批準變更前已通過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作為申報免退稅的原始憑證。

(三)出口企業申請注銷出口退(免)稅認定資格但不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項相關規定辦理。
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時,主要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三)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及復印件;(五)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及復印件;(六)一般納稅人認定資格證書及復印件(小規模納稅人不需提供);(七)銀行賬戶開戶核準通知書;(八)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國家對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條件是如何規定的?去辦理免稅的時候需要提供哪些資料,作為財務的你,一定要清楚的知道哦,一是可以給企業節約費用,二是不要白跑稅局一趟,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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