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手續費應如何使用?
關于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曾以國稅發[1995]065號明確:“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支出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另國家稅務總局于2001年3月16日以國稅發[2001]0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處處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問題的通知》明確,“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手續費返還的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得通知》(財行〔2005〕365號)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三代”(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
第七條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關于個人所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收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取得的代扣手續費應該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手續費應如何使用?上文介紹了關于代扣代繳手續費的問題國稅有明確的相關規定該怎么做,大家參考相關規定來做即可,企業所得稅的手續費問題也介紹了一下,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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