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礦產品是否應納資源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或生產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你收購礦產品銷往外地,不屬于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果你收購的是未稅礦產品,你就是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應于支付貨款的當天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會計處理
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按實際支付的收購價款,借記“材料采購”等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借記“材料采購”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賬戶。上交資源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說明:會計科目和處理已按照新會計準則調整。)

例如,捷安有限公司2004年8月收購某鐵礦的未稅鐵礦石2 000噸,每噸不含增值稅收購價為115元(其中資源稅15元),該鐵礦適用的單位稅額為15元/噸,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則該公司收購鐵礦石時的會計處理如下:
應納資源稅稅額=2 000×15=30 000(元)
借:材料采購 23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9 100
貸:銀行存款 239 100
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30 000
收購礦產品是否應納資源稅?上文小編為大家介紹了這個內容是怎么處理的,關于這個是收購的是未稅礦產品就需要繳納資源稅,其會計分錄就計入應交稅費里面核算,更多相關稅費疑問,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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