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銷委托方視同買斷會計處理

2019-03-21 17:4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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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銷委托方視同買斷會計處理怎么做?上文介紹了代銷方的會計處理,本文為大家介紹委托方的財務處理,這個內容多了一個步驟,就是在交付商品的時候不會確認收入,要等到代銷清單了在確認收入,具體的請看下文!

委托代銷委托方視同買斷會計處理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格收取委托代銷商品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

由于這種銷售本質上仍是代銷,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進,再確認收入。

委托代銷委托方視同買斷會計處理

代銷商品的會計處理

(一)視同買斷,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的會計處理如果雙方在代銷協議中約定,商品是否賣出,與委托方沒有任何關系,則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確認收入,同時結轉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銷商品時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將商品銷售出去時,再確認收入并結轉相應的成本。

(二)視同買斷,主要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的會計處理該情況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處理,在14號準則及其講解、應用指南中均沒有明確的處理規定,但根據收入確認的條件,與該商品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對于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發出商品的成本,在“發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發出代銷商品時,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收入并結轉相應的成本。

由于代銷商品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應作為購進存貨處理。根據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筆者發現,針對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設置一些會計科目,在會計科目表中的“代理業務資產”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銷商品”科目;“代理業務負債”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代銷商品時,收到商品時受托方也不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因此在視同買斷、商品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的情況下,受托方應當采用類似的會計處理。在收到受托代銷的商品時,按照協議價,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在將代銷商品銷售出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同時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支付代銷商品款時,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根據會計科目的設置,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發出商品”科目可以改為“委托代銷商品”科目,因此,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也可以借鑒收取手續費方式下的做法,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三)收取手續費方式

代銷商品的會計處理在該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銷售商品的數量或價款確認一定的手續費收入。委托方的會計處理為:發出商品時。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轉來的代銷清單時,借記“應收賬款”、“銷售費用”科目,按照協議價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收到代銷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受托方在收到代銷商品時,不作為購進處理,代銷商品銷售出去后,也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在收到代銷商品時,按照協議價,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將商品銷售出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確認手續費收入時,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其金額為計算的手續費收入),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收到委托方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扣除掉手續費收入的金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代銷委托方視同買斷會計處理上文小編就介紹到這,受托方在代銷商品銷售出去之后也不確認下搜后收入,要等之后在確認收入,在應交稅費里面繳納增值稅,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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