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國家收購賬務處理怎么做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3號)第四條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因此,企業土地收儲若是屬于因公共利益進行搬遷的,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借:專項應付款
貸:遞延收益
借:累計攤銷營業外支出
貸:無形資產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資本公積

若企業土地收儲不是屬于公共利益進行搬遷的,其賬務處理如下:
收到補償款: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處置土地:
借:營業外支出
累計攤銷
貸:無形資產
補充資料: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后,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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