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辦期間形成的虧損可以彌補嗎
一是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由于企業在籌辦期沒有開始生產經營,無從計算損益,因此籌辦期不計算虧損,也無需進行匯算清繳,而籌辦費的有效虧損彌補期限也被推遲.例如,某企業2010年為籌辦期,發生籌辦費80萬元,2011開始生產經營,由于2010年不計算虧損,按規定籌辦費在2011年一次性扣除或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扣除,有效彌補期就推遲了1年甚至幾年.
二是籌辦期"虧損"包括業務招待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盡管企業在籌辦期未取得經營收入,業務招待費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而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遞延到實際生產經營年度稅前扣除.例如,某企業開辦費是5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為4萬元,廣告和業務宣傳費5萬元,那么有48.4萬元(50-4+4×60%)能作為籌辦期"虧損"遞延到以后年度扣除.

清算期間是否可以彌補虧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清算中應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企業計算清算所得時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包括清算當年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額,并且彌補的年限應從當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允許彌補虧損的年限共計5年.
例如,某企業由于生產經營不善,于2011年5月停止生產經營,要辦理注銷登記.企業在注銷前辦理了2011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調整后所得額為-200萬元,至此,企業2006年的虧損還有100萬元沒有彌補.清算期彌補虧損前計算的清算所得為300萬元.
稅務處理:如果清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為"300-200-100=0"就錯了,因為清算期間是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2006年的100萬元虧損,只能結轉到2011年的匯算清繳中彌補,而不能結轉到清算期間彌補.因此,清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200=100(萬元).
籌辦期間形成的虧損可以彌補嗎?上述內容小編已經闡述了,籌辦期間形成的虧損是可以彌補,但是具體的彌補方法大家如果認真學習了的話,相信就知道了.如還有疑問,歡迎走進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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