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導致虧損怎么稅務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企業未攤銷完的開辦費,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開辦費在開始經營之前不是稅前扣除項目,稅前扣除的扣除之期為開始經營之后日的當年,開始經營之前的年份不能稅前扣除,只能進行歸集.
另外,企業籌建期間不能計算為虧損年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明確,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建活動期間發生籌建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執行.所以,該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建活動期間發生籌建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企業籌建期間也不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很明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是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而該電力企業在籌建期,沒有生產、經營,當然也就不用匯算清繳.如果稅務機關由于在征管軟件中設定了企業所得稅稅種要求企業進行年度申報時,也不能申報只有費用發生的虧損報表.

開辦費都包括哪些呀?
開辦費是指企業從被批準籌辦之日直至開始生產、經營(含試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內,所發生的與籌建企業有關的各項費用.具體包括:籌建人員工資、差旅費、培訓費、咨詢調查費、交際應酬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開工典禮費等.但不包括建筑、購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開支,以及根據合同、協議、章程的規定,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的費用.
不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時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開辦費導致虧損怎么稅務處理?難過上文的學習我們知道開辦費在開始經營之前不是稅前扣除項目,稅前扣除的扣除之期為開始經營之后日的當年,開始經營之前的年份不能稅前扣除,只能進行歸集.更多關于開辦費用,還可以參看會計學堂歸集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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