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庫存商品移庫稅務處理怎么做?
答: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視同銷售貨物,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售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售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異地倉庫,通常是銷貨單位為滿足客戶的需求,在客戶所在地租用第三方的倉庫,用以存儲銷貨方的商品,保證隨時滿足客戶購貨的需要,為客戶開通便利直接的銷售渠道.異地倉庫的實質是貨物存放地,企業一般只有場地租賃協議和租金支出.異地倉庫在當地一般不辦理營業執照,倉庫管理人員只負責貨物的收發,不直接收取貨款或開具發票.當前,不少企業管理軟件設置了遠程異地倉庫管理系統功能,可以實現對不同地點的倉庫統一管理.

異地庫存商品移庫會計處理怎么做?
納稅人采取異地倉庫存儲銷售時,貨物移送到異地倉庫時,一般不作銷售處理.常見處理方法有:
一是貨物發到異地倉庫時,企業"庫存商品"賬面不作減少處理,只在倉庫明細賬(或倉庫臺賬)體現為異地倉庫的庫存數量增加,本地倉庫庫存數量減少.
二是貨物發往異地倉庫時,企業在"庫存商品"下按倉庫所處的地名設置明細科目.如,玉溪市某鋼鐵企業,在成都設有異地倉庫,產品發往成都庫時,賬務處理為:借記"庫存商品-成都庫",貸記"庫存商品-玉溪庫";實際銷售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成都庫".
異地庫存商品移庫稅務處理怎么做?現在你學會了嗎?稅務問題上馬虎不得,處理起來一定不能觸碰雷區,如果你有把握不準的地方,可以來會計學堂向老師咨詢,會針對你的問題,及時給予針對性的解決辦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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