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增值稅如何處理
一、支付方分析
企業重組過程中涉及增值稅問題,從支付方(股權收購中為收購方,資產收購中為受讓方,企業合并中為合并企業,企業分立中為分立企業)來講,一般與支付標的相關.我們知道企業重組過程中一般包括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股權支付,一般不涉及流轉稅問題,即不涉及增值稅問題.非股權支付中,如符合13號文的規定,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支付,不征收增值稅,如非股權支付只是資產的支付,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二、相對方分析
從重組另一方來說(股權收購中為轉讓方,資產收購中為轉讓方,企業合并中為被合并企業股東,企業分立中為被分立企業股東),也與讓渡的資產性質相關,如為股權,一般不涉及流轉稅,同樣不涉及增值稅問題;如為動產則涉及增值稅問題,資產涉及負債同時轉移,如符合13號文的規定,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移,不征收增值稅.

企業注銷清算時的分析
企業重組過重中,經常會遇到企業注銷清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號文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2、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企業清算時要進行財產的清理、債務的清償和剩余財產的分配等行為.企業清算處置資產時,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關于企業重組增值稅如何處理內容如上,其實本文介紹的內容并不完全,因為根據實際企業類型不同,在增值稅處理上也有差異,如果你希望了解詳細的增值稅處理的方法,不妨直接在會計學堂網尋找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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