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資產劃轉增值稅怎么處理?

2019-01-21 15:5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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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這幾年來多種所有制企業的快速增長,兼并重組等業務越來越多,資產劃轉逐漸成為集團內部、同一投資主體間整合企業資源、優化業務架構的重要形式.資產劃轉的稅收政策最初主要針對國有企業設定,后來這個業務拓展很大的范圍.那么母子公司資產劃轉增值稅怎么處理?

母子公司資產劃轉增值稅怎么處理?

答:資產劃轉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資產劃轉涉及資產在不同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屬改變,就業務實質而言,需通過相關法律主體之間資產轉讓、增資、減資等步驟才能實現.盡管財稅[2009]59號文未將資產劃轉列入企業重組的范圍,但就其業務實質仍屬于企業重組的一種特殊形式.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七)(八)項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均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

通常情況下,居民企業間資產劃轉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存貨、設備的,原則上征收增值稅.因此,無論是母子公司之間劃轉資產,還是子公司之間劃轉資產,劃出方需視同按公允價值銷售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但是滿足稅收政策規定的特殊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

母子公司資產劃轉增值稅怎么處理?

母子公司資產劃轉土地增值稅怎么處理?

《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規定,除以土地使用權投資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用于開發產品或房地產企業以開發產品對外投資需視同按公允價值轉讓房地產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外,其他情形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居民企業間資產劃轉如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劃入方按接受投資處理的,屬于投資入股方式之一,應當免征土地增值稅.

需注意的是,根據財稅[2015]5號的規定,企業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改制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企業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再轉讓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辦理納稅申報時,企業應提供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不能提供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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