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汽車如何計提折舊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第四款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提示:原國稅發[2000]84號中第二十五條(三) 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本次調整為4年.因此汽車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可以高于,自己企業定),殘值率自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般都確定為5%的殘值率.
車輛原值×(1-殘值率)/4/12
車輛購置稅與車款一起計入:
借:固定資產
管理費用--保險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計提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貸:累計折舊

購入汽車計算折舊的有關規定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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