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債券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賬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第九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二)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三)屬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簡單來說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企業以賺差價為目的持有、準備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購買債券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賬務處理如下:
(一)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投資收益
貸:銀行存款
2.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持有期間的股利或利息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4.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銀行存款
投資收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同時: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

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涉稅問題時需注意問題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重點提醒稅法和會計在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成本確認中存在不同.因此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初始成本確認中應注意,交易費用在稅務處理上應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在年度申報時應進行調整.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按照稅法規定持有各項資產期間發生的增值或減值,除特殊規定外,不得改變資產的計稅基礎,不得計入當期損益.因此適用企業會計準則,跟上述會計處理相同的企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稅法上不允許作為損失或利得處理.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該企業持有股票時間小于12個月,不滿足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的條件.該股息紅利收入應計入應稅收入中,與會計處理相同.
關于上述內容"購買債券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賬務處理"不知道大家是否完全清楚如何進行賬務處理了,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如果還有其他問題需要咨詢,請直接在線聯系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會計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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