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單位怎么繳納稅款?
答:《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因此,外出經營單位按比照正常企業繳納稅款.
1、增值稅按具體經營業務適用稅率繳納;
2、城建稅按繳納的增值稅稅7%繳納;
3、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2%繳納;
5、印花稅:按印花稅暫行條例征收.

異地施工單位繳稅后賬務處理
在施工地繳稅后,賬務處理如下
取得發票的記賬聯記賬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相關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計提稅金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施工地上交稅款,憑稅票記賬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回到注冊地(機構所在地),不再繳稅,但施工地沒有繳足的,在注冊地(機構所在地)應當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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