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個人轉讓住房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簽訂轉讓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辦理產權變更事項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文件規定第五條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六條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區分以下情形計算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的稅款:(一)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二)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第七條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營改增后除增值稅外還應繳納哪些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地稅的城建稅及附加費的計稅依據,變成應納增值稅的稅額了,其他的,沒別的變化.
如果實現有增值稅,應該繳納增值稅的同時向地稅申報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如果簽定有合同,也應按月申報印花稅;
如果房產、土地也是企業的,每月應計提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如果有車輛有營運收入,還應計提營業稅、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及車船稅;
此外:還要留意代扣個人所得稅.
目前,營改增屬于初步探索階段,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就是原來征收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為征收增值稅,地稅征收改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目前試點的有交通運輸業和現代服務業.取得的進項可以抵扣.
目前的政策,是在營改增試點期內,仍保持現行財政體制不變,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稅款收入,稅改后仍歸入試點地區財政收入.試點行業原有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并根據增值稅特點進行適度調整.納入改革試點的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可按規定抵扣.在稅改向全國推廣的過程中,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有效措施和分配方案,以解決國稅與地稅的分賬問題.
營改增后個人轉讓住房需要繳納增值稅嗎?個人轉讓住房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還需要根據住房的具體年限跟實際的情況來定.如果你對是否繳納增值稅有疑問的話,可以在線咨詢會計學堂網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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