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延期付款利息如何納稅?
問:企業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如何開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延期付款利息屬于價外收費,所以可以直接開具發票。

對方延期付款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開具發票適用多少的稅率?
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開具發票適用稅率與所售貨物適用稅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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