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在年度中間可以變更嗎?
答:根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閩國稅發〔2009〕4號)的規定:“第十三條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原則上不再變更。但由于查賬征收的納稅人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而對其以前納稅期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同時,還應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重新鑒定征收方式。”
因此,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原則上不再變更。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
(一)應稅所得范圍及類別
1銷售貨物所得
2提供勞務所得
3轉讓財產所得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7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8接受捐贈所得
9其他所得,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所得、債務重組所得、補貼所得、違約金所得、匯兌收益等。
(二)應稅所得來源地標準的確定
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關于上述內容“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在年度中間可以變更嗎”不知道大家是否完全明白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不可以在年度中間變更原因了吧,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自己想要咨詢我們的,可以直接在線找我們聯系。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