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伙企業未利潤分配紅利收入什么時候確認

2018-11-20 16:2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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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的成立合并有時因資金的不足,人材的吸納,或者項目的一致而合伙投資,合伙就會因投入的不一樣出現利潤分配的不一致。那么,投資合伙企業未利潤分配紅利收入什么時候確認 ?

投資合伙企業未利潤分配紅利收入什么時候確認 ?

對于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收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四、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對于非居民企業股息紅利收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4號
五、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扣繳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于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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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組織(其他非自然人)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嗎?

法人雖然可以入伙合伙企業,但還是有諸多限制:

1.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據此,公司法人只能作為有限合伙人。這里的“法律另有規定”,俺不認為合伙法做了另外規定。在公司法人可否做普通合伙人的問題上,《公司法》有明文規定不可以,而合伙法沒有明確規定公司法人可以作為普通合伙人,就不是“另有規定”。這個另有規定,是為了立法嚴謹,或者是為了處理一些特殊情況,前者比如公司法人資格否定理論,在公司作為出資人惡意利用法人獨立性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公司作為投資者是承擔連帶責任的,有“另有規定”,就不與“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矛盾了,后者俺也沒想起來啥例子。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業必須有普通合伙人,所以妄想完全由公司組成合伙企業就別想了

除了公司,除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有哪些法人或者組織可以作為普通合伙人?恩,這個,有的,比如未采取公司制的外商獨資企業,根據《外資企業法》,其具有法人資格,又不屬于《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它就能以法人身份作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再比如行業協會組織,一般不是公司,也不是公益性的社會組織,也可以作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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