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業務招待費會計怎么做?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會[2004]14號)的規定,投資公司主要是指從事長期股權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等活動的企業。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基本規定
對于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上述兩條比較性規定并以孰小原則確定的業務招待費扣除原則,必須同時適用,而不能單獨適用。
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中“銷售(營業)收入”如何計量
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附表一《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的確認,遵從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而視同銷售收入則根據稅法的規定進行確認與計量,但扣除基數中不包括營業外收入(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
投資公司如何確定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
按照財會[2004]14號文件規定,依據其科目核算和利潤表結構內容,投資公司的利潤構成并不復雜。對投資公司而言,其業務收益主要包括投資收益(不包括轉讓投資項目的股權所取得的凈收益和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股權轉讓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五部分,雖然投資公司的收入核算內容上,無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銷售(營業)收入”,實際上對投資公司從事產業投資、股權投資與投資管理等業務取得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股權轉讓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也就是其“銷售(營業)收入”。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對投資公司而言,雖然國稅函[2010]79號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在具體操作時,應細化理解上述政策,一是該文有關股權投資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是一個特殊規定,主要適用于包括股權投資與債權投資等形式在內的投資類企業,也就是說此項規定不適用于非投資類企業;
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予以明確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而企業進入正常生產經營后,其管理費用科目中所列支的業務招待費,可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扣除原則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因此如果生產經營當期無銷售(營業)收入而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既不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同時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稅前扣除。
這里需要提及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和創業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額作出了可以結轉抵扣的特別規定,但對納稅人當期發生而沒有或不得扣除或沒有完全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不適用結轉扣除規定,也不得參照執行。因而納稅人開始生產經營期間而無銷售(營業)收入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區別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支出扣除規定的時間性差異,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是一項永久性差異。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注意事項?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注意下列問題:
(1)業務招待費核算的范圍僅指交際應酬費用。交際應酬費用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交際應酬有關的費用或對外饋贈的一次性消耗性禮品。如餐飲費、娛樂費、煙、酒、茶、咖啡、食品、保健品等。對于對外贈送的帶有本公司標識(商標、公司名稱、注冊地址、聯系方式的等)的自產產品或專門制作的外購禮品,應作為業務宣傳費處理。若無任何公司標志,應作為捐贈支出。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的以外捐贈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業務招待費屬于交際應酬性質,不能對象化計入相關的資產及成本費用科目,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統一在管理費用科目列支,不得在其他科目列支。
(3)銷售(營業)收入是指銷售或營業收入凈額,通常是指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不含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對于投資收性公司,投資收益應作為主營業務收入處理。銷貨退回、銷售折扣與折讓,應從銷售或營業收入中扣減。
(4)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屬于開辦費的一部分,無比例限制,與開始生產經營額當期一次性扣除。
(5)企業在清算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受比例限制,在計算清算所得時,全額扣除。
(6)2007年底前新辦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第一筆收入之前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可結轉以后3年在稅法的標準范圍內扣除。允許在2008年至以后年度調減的金額與本期實際發生額的60%之和,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額的5‰。
例1:某企業2008年度收入總額1000萬元,實際列支業務招待費10萬元。
(1)扣除限額=1000×5‰=5(萬元)
(2)實際發生額×60%=10×60%=6(萬元)
(3)納稅調增金額=10-5=5(萬元)
例2:某企業2008年度收入總額2000萬元,實際列支業務招待費10萬元。
(1)扣除限額=2000×5‰=10(萬元)
(2)實際發生額×60%=10×60%=6(萬元)
(3)納稅調增金額=10-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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