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政策內容:
《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計稅依據為參照應稅住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評估值按規定周期進行重估。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政策解讀:
目前本市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對于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計稅價格。
應稅住房應納房產稅稅額的計算,即:應納房產稅稅額=新購住房應征稅的面積(建筑面積)×新購住房單價×70% ×稅率。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試點范圍如何確定?
政策內容:
《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試點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
政策解讀:
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購買的住房,均屬于個人住房房產稅的試點范圍。

一、房產稅的計算標準如下: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房產稅分兩種計算方法:一、從價計征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1]
二、從租計征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沒有從價計征的換算問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余均從次月起繳納。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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