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的混合銷售要怎么繳稅?
答: 一是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按貨物銷售和提供建筑服務征稅;
二是納稅人銷售外購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屬混合銷售,按照從主業的原則,確定是按銷售貨物還是按照建筑安裝服務征收增值稅;
三是若企業在賬務上已經分開核算,以企業核算為準。

建筑企業應該怎么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以登記注冊地或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建筑業企業所得稅一般以登記注冊地或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也可能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或所得發生地為納稅地點。
企業所得稅:一般在各個納稅期末確認應稅收入
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因此,一般在各個納稅期末確認應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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