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提供服務需要交增值稅嗎
參考《關于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規定:
一、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下列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一)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二)技術轉讓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以及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三)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財稅〔2013〕106號)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二、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如果屬于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將外購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的,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出口的,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實行退(免)稅辦法的應稅服務,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稅;核定的出口價格低于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于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轉入成本。
因此,公司向境外提供技術轉讓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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