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同項目進項怎么處理?
增值稅抵扣原理是每月計算出各類銷售總的應納銷項稅額,再計算本月累計各項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兩者之差為本月應納稅額.而且稅法只對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做出規定,并不要求進項稅分別抵扣.因此,不用區分稅率是否相同,可以合并一起進行抵扣.
【例】營改增后,某物業公司一般納稅人同時提供物業服務適用稅率6%,從事不動產租賃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稅率11%,這樣的話,所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混抵?還是必須分別抵扣?
政策規定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
第二十一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二十二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二十四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關于"二、原增值稅納稅有關政策"中的"(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規定: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誤區解讀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抵扣原理是每月計算出各類銷售總的應納銷項稅額,再計算本月累計各項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兩者之差為本月應納稅額.而且稅法只對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作出規定,并不要求進項稅分別抵扣.因此,不用區分稅率是否相同,可以合并一起進行抵扣.
公司不同項目進項怎么處理?上文介紹了不區分稅率是否相同,可以一起合并進項抵扣,還有疑問的朋友,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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