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東轉增股本如何寫會計分錄與政策依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股份制企業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行為,個人股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資本公積
貸:實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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