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開辦期產生的招待費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因此,對于企業在開辦期產生的招待費,可以這樣:
綜上所述,新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處理基本一致,均是在費用發生時計入“管理費用”;

而企業會計制度的會計處理是要先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然后在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
另外,計入“長期待攤費用”范圍比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要寬一些,包含了匯兌損益、固定資產清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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