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勞務分包公司差額征稅如何做賬務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53號的規定,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建筑企業總承包方必須發生分包行為,其中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則建筑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如果建筑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筑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則不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因此,對于建筑勞務分包公司差額征稅,可以這樣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建筑勞務分包公司差額征稅的做賬,上述小編整理的方法,您現在清楚了沒有?更多的會計知識,歡迎您繼續關注會計學堂文章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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