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公司轉入新公司的固定資產怎么計提折舊處理?
答:固定資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除下列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①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②按規定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因此,對于舊公司轉入新公司的固定資產,可以這樣處理:
A公司做賬: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最后結轉(如果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余額在貸方做相反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可以由A給B開增值票。
B公司入賬: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等
舊公司轉入新公司的固定資產,其計提與折舊的處理,上述小編給您整理的怎么樣了呢?了解更多會計知識,歡迎您繼續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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