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年中調整核定征收所得率表附政策依據
答: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除外。
其納稅范圍主要是以下范圍: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
(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調整為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參考如下圖: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不得事先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事后發現企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其應稅所得率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3%;
(二)其他開發產品:23%。
同時,該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福建省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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