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產其他業務成本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出租房屋,雖然會計核算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和成本,但仍屬于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所以出租房屋的相關稅費計提仍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不需計入到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6號公告的規定,簡易計稅方法下租金的增值稅按【租金收入/(1+5%)* 5%
】計算繳納,如果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按【租金收入÷(1+5%)×5%】預繳;一般計稅方法下租金的增值稅按【租金收入/(1+11%)*
11% – 抵扣進項稅額】計算繳納;如果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按【租金收入÷(1+11%)×3%】預繳。
因此,對于出租房產,則會計處理如下:

1、出租時:
借:投資性房地產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2、每月收取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每月計提折舊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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