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費返還的獎勵如何做會計核算呢?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企業收到退稅、稅款返還等款項,記帳原則是“從哪即來,還回到哪里去”,比如收到的增值稅、所得稅,以及生產企業的收到先征返還的消費稅,均應記回原計稅時所在的損益科目,委托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收到退稅時,也應記入計稅時掛帳的應收項目。
因此,對于稅費返還的獎勵,可以是“其他業務收入”。

1、收到返還手續費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2、獎勵給員工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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