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匯算清繳代理報告費入哪一會計科目核算做分錄?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比如,上市公司應當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2007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和披露工作。對企業而言,所得稅匯算清繳與年度財務報告的批準報出日可能不一致,須正確做好所發現事項的會計處理。
因此,對于付匯算清繳代理報告費,會計核算如下:

若是企業所得稅稅費的話,分錄是:
借:管理費用——報告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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