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轉收入的稅款如何做會計核算?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原“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的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同時,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也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值得注意的是,名稱調整后的“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稅費種類也同時發生了重大改變。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精神,“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費。這些稅費在原“營業稅金及附加”和“管理費用”科目分兩部分核算,但是具體如何操作,財會〔2016〕22號文件并未給出明確的規定。

對于結轉收入的稅款,可以這樣考慮:
舉個例子,月份終了時,將應免稅的銷售收入折算為不含稅銷售額,按6%或4%的征收率計算 免征增值稅稅額。作會計核算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補貼收入
結轉收入的稅款,其會計核算怎么操作行得通?上述小編給您整理的方法,您現在清楚了沒有?更多會計方面的干貨,歡迎您持續關注會計學堂文章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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