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款借方有余額的情形下如何寫會計分錄?
答:對增值稅留抵稅額作為資產列報的規定,最早出現于“營改增”的會計處理規定中,但其基本原則也同樣適用于其他一貫適用增值稅的企業,并可推廣到“應交稅費”科目中其他稅、費的借方余額。
企業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根據其余額性質和流動性,在財務報表中進行列報和披露。
對于減免稅款借方有余額的情形下,則會計分錄是這樣的:

1、國家減免增值稅以外的稅款,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xx稅
貸:營業外收入---減免稅收入
2、國家減免增值稅稅款,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
貸:營業外收入---減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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