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營業收入如何做會計分錄?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以下簡稱121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進一步細化了121號文件的執行口徑,對“實際支付”作了明確定義。其中第九十一條規定,實際支付利息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利息。因此,筆者認為,對利息的稅前扣除,應該按權責發生制原則,不應以是否已支付利息為前提。
因此,對于跨年度營業收入,則會計分錄如下:

1、沖減收入
借:應收賬款 (紅字)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紅字)
2、沖回成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紅字)
貸:庫存商品 (紅字)
3、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結轉到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跨年度營業收入的會計分錄,上述小編給您整理的方法現在清楚了沒有?如果您有不同的意見,歡迎您與會計學堂的老師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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