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初建賬企業員工押金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籌建期沒有具體明確的界定。
但是,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4]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因此,對于期初建賬企業員工押金,則會計處理如下:

1、收到押金
借:銀行存款——xx銀行
貸:其他應付款——公司押金
2、退回押金
借:其他應付款——公司押金
貸:銀行存款——xx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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