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轉讓該怎么寫其會計分錄?
答:財稅〔2016〕36號文原則性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用于土地、商品房開發,則會計分錄如下:
借:開發成本—成本對象—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貸:銀行存款等
而如果是土地開發轉讓,則會計分錄如下:
1、收到土地轉讓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2、結轉土地轉讓成本:
借:營業外支出
借:累計攤銷
貸:無形資產
3、計提稅費時: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
貸:營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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