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留抵稅轉成本如何做賬務處理?
答:12月起,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5號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申報口徑:從2017年1月起,將期末留抵稅額余額一次性轉入“上期留抵稅額”本月數,由此不再限制留抵稅額的抵扣。
5月初應將之前的進項留抵稅額轉出: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當本月可以抵扣前期留抵稅額時,按照規定計算可抵扣的留抵稅額,做上述相反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

而如果是營改增后留抵稅轉成本,則這樣做賬務處理:
比如購入現在轉而用于構建不動產,計入在建工程
購入用于職工福利,計入管理費用等
借: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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