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接受無形資產出資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企業將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換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行為,屬于有償取得“其他經濟利益”,且被投資企業取得不動產包括接受投資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同樣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意味著投資企業以不動產投資應繳納增值稅,并可計算銷項稅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被投資企業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憑據,打通了增值稅“環環征收、層層抵扣”的鏈條,從而說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列入了增值稅“銷售不動產”稅目的征稅范圍。
因此,營改增后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應按有償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行為征收增值稅。
營改增后接受無形資產出資,則會計處理如下:

1、投資方:
借:長期股權投資
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
營業外收入
2、被投資方:
借: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
貸:實收資本(或者:股本)
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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