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逾期申報如何做賬務處理及相關政策依據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的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號)精神,對未實行匯總繳納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其他納稅人,其納稅違章的行為,除了處以罰款之外,也應加收滯納金。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新征管法規定,印花稅沒在地稅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會被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如果是印花稅逾期申報,則需要這樣做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補交的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應調整的所得稅費用)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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