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跨區域的稅費是如何預繳附依據
答:《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由于省、市、縣新稅務機構分級逐步掛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工作仍按照103號文的規定執行。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跨區域的稅費是的預繳,主要是以下六點:
1、納稅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各環節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傳遞(103號文規定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國稅、地稅機關和經營地國稅、地稅機關傳遞);
2、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履行報告義務時,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報告表(103號文規定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
3、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報驗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辦理(103號文規定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
4、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延期時,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103號文規定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

5、納稅人跨區域經營結束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反饋表,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核對后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103號文規定納稅人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核對后推送至經營地的地稅機關,地稅機關同意辦結的,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
6、后續管理中,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要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反饋信息(103號文規定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要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反饋信息)。
6月15日上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在前期做好統一思想、頂層設計、動員部署等工作的基礎上,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并且統一掛牌,標志著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邁出階段性關鍵一步。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跨區域的稅費預繳是個什么樣的情況,相信您現在應該清楚了。更多會計知識,持續關注會計學堂文章的更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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