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旅游業進項稅額轉出如何做會計分錄?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因此,對于營改增后旅游業進項稅額轉出,其會計分錄如下:

1、發生需要轉出時:
借:銷售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2、月底進行結轉時:
借:應交稅法-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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