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調增所得額如何做賬務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例如,某企業在2016年11月對外提供咨詢服務,按合同約定的金額開具了發票并繳納了相應的增值稅稅款。2018年稅務機關對該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認為,當時發票金額偏低并按核定金額確定了應交的增值稅稅金,企業補繳增值稅稅款以后需要繳納滯納金。
如果是稅收滯納金調增所得額,則可以這樣做賬:
1、上交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稅金)
營業外支出 (罰款 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2、轉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金)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稅金)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分錄調整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金)
營業外支出(罰款滯納金)不能稅前扣除 在年底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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