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費附加的滯納金如何處理及政策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文件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此,對于教育費附加的滯納金,可以這樣做:
1、補交稅金,先計提: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納稅調整)
2、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納稅調整)
貸:銀行存款

3、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余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如果有滯納金,繳納滯納金時應做如下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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