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公司退稅如何做賬務處理及相關規定
答:外貿企業為出口而采購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退稅憑證,而非抵扣憑證,屬于稅法規定的不能抵扣的情況,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5欄“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第26欄“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第27欄“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及第28欄“其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欄中,而很多人在申報時將其誤記入正常進項稅額參與抵扣。這是典型的一票二用,是錯誤的。
因此,對于外貿公司退稅,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收出口退稅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案例分析】
一外貿企業2016年2月25日購進用于出口貨物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稅金額100萬元,增值稅額17萬元。2016年2月29日將該批貨物出口,出口離岸價折合人民幣150萬元,貨款尚未收到。該筆貨物對應的出口退稅率為13%。
一、購進環節:
1、購進用于出口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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