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材料投資入股該如何做賬務處理?
答:對于以原材料投資入股的行為,在增值稅稅法上應視同銷售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因此,以原材料投資入股,其賬務處理如下:
對外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xx
貸:其他業務收入 xx(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xx
借:其他業務成本 xx
貸:原材料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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